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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代理诉永州市政府行政案件成功胜诉,为当事人挽回损失348万元

文章来源:原创发布时间:2018-01-10浏览次数:2690 次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民告官”已随处可见。行政诉讼案件从立案、审理至判决,都应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部分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相对人的胜诉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增强了人们对依法治国的信心并提升了法律和司法机关的权威,更体现出我国司法独立的原则以及法律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理念。

  案情回放:2015年1月23日,永州市卫计委(原永州市卫生局)作出永卫医罚字[2015]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XXX作为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眼科医生承包江永县中医院五官科,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四十四条规定,并依据《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及《医疗机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没收原告XXX非法所得3473575.08元、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原告立即改正违法行为。XXX不服永州市卫计委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永州市人民政府维持了永州市卫计委的处罚决定。

  律师介入:XXX不服永州市卫计委和永州市政府的决定,找到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宾亮律师,希望宾律师代为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永州市卫计委的处罚决定和永州市人民政府所维持处罚的决定。即使该案件的难度很大,但是宾亮律师还是毅然的接受了委托。宾律师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全面了解,深入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认为永州市卫计委的该案处罚不当,应当依法撤销处罚决定。经过宾律师的努力,冷水滩人民法院在依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被告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永卫医罚字[2015]101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撤销被告永州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永政复决字[2015]第39号复议决定。

  宾律师认为,冷水滩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永州市计生委的处罚决定和永州市政府维持处罚的决定是很有意义的。首先,判决撤销处罚决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XXX避免了300多万的损失。同时,意味着XXX的行为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应当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推崇,也为更好的引导和规范此类社会活动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其次,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整治、规范社会秩序的一种方式。本案的审理反应出当前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时,没有充分考虑到被处罚人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该案有效的促进了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继续提高法律意识,规范执法行为。再次,行政诉讼历来作为三大诉讼制度中最难胜诉的,部分行政相对人对其畏而远之,以致不了了之。然而本案的胜诉再一次表明“民告官”不是必然败诉,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普通公民,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行政相对人应当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